依据
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保
证人对已经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