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
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或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行为人有主观犯罪故意,有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按财产价值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