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江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法律课程讲师、现执业于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刑事辩护和预防企业刑事犯罪:本人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较为了解,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曾在某投资集团公司担任法务主管一职,对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风险防控较为擅长,可以有效的保障企业和企业家触及刑事犯罪,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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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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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了。2、如果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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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的情节。如果情节恶劣会涉嫌危险驾驶罪。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治安处罚。此外,故意别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达到30万以上,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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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有犯罪中止。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