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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子公司

时间:2023.03.04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一、需要子公司名称核名
二、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三、编写“公司章程”;
四、刻私章;
五、申领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刻公章、财务章;
七、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去银行开立子公司基本账户;
九、办理子公司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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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签署工商登记注册材料;3、办理工商登记;4、刻制公章及其他所需印章;5、去税务部门进行税种核定及购买票据。因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注册贸易公司......

不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企业法人指的是企业名不是自然人,......

马兵律师
马兵律师
1392002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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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2、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二人或多人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

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公司减资流程是什么以及材料是什么

    赵宝龙律师

    赵宝龙律师

    公司减资也不是随便操作的,要遵守基本的法定程序才行:首先呢,减资这件事儿必须由股东表决通过。由董事会提出减资的具体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特别程序通过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程序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其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浏览量:974 2023-04-11
  •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赵宝龙律师

    赵宝龙律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浏览量:974 2023-04-11
  •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有什么

    赵宝龙律师

    赵宝龙律师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条件有: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浏览量:1423 2023-04-11
  • 公司监事可不可以同时担任法人

    屈泉芳律师

    公司监事不可以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可以撤销公司监事的身份,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形式产生。

    播放量:1340 2022-06-15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律图法律咨询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播放量:662 2022-06-09
  •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什么

    律图法律咨询

    总体上来说,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框架之下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必备的规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内部书面文件,公司法,则是从国家层面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播放量:509 2022-06-09
马兵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马兵律师简介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 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 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教学经历 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讲学经历 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 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 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 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 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 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 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 科研成果 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 执业经历 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 主要办案业绩摘录 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 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 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 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 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 三、不起诉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7、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 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 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 六、缓刑案件(部分): 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 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 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 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 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 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 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 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 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 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 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 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 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 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 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 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 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 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 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 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 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 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 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执业印象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 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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