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陈秉律师,硕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国际商标协会会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律师。2001年开始从事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擅长公司治理和运营法律服务,“精商明法”;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精通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娴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指导企业运营;能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方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常年处理保利集团、方正集团、紫光集团、古井贡酒、台湾菸酒股份公司、台湾国泰金融集团等企业的商标法律事务。 承办了“方正”、“浏阳花炮”、“古井”、“NEWMAN”、“安化黑茶”、“崀山”、“鸭王”、“台湾啤酒”、“85度C”、“KATEMOSS”、“金门高粱酒”、“古井贡年份原浆”等复杂的商标案件,其商标认定的主张均得到了官方的支持;“中联重科”在金融服务上的商标诉讼案件等;其中某些案例列入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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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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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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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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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行保护,也可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惩处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对侵权者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