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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日利息不可以超过

时间:2022.04.0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1、法律对于利息总额没有规定。
2、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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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静律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席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席静律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注重扎实认真的学习,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具备诚实可信的品格、富有团队合作精神,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善于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尤其喜欢研究案件,能够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办理了涉及大量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法律案件,并参与了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能有效把握企业的风险点。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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