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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2.07.2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962人
律师解答:
不存在。
律师解析:
合同成立后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主要有:当事人假意借着订立合同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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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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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成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法律实务和诉讼技巧娴熟。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百余起,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损赔偿、企业法律事务、合同纠纷等。刘嘉成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忠实于法律和事实,重视证据和调查分析,以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刘嘉成律师承诺:会以高度的职业责任心,以严谨、务实、高效的服务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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