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陈龙丽律师,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现任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无锡市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谦虚好学,坚持以诚信和正直取信与当事人、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陈龙丽律师擅长各种常见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已代理多起房产类、婚姻家庭类和刑事类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同时,陈龙丽律师先后担任无锡金城职业学校、无锡市瑞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祁龙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经济往来账目清收等方面拥有较好的法律服务经验。欢迎来电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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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书股东人数多时的书写方式,最主要的就是应当写明多方股东的基本信息,其他的还应当写明各个股东的具体的出资的数、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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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于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是有三项标准的,分别是:第一项是需要公司中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签订相关的持股协议;第二项是要求隐名股东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第三项是要求该隐名股东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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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隐名股东的责任是对公司的债务在其认缴的资本额度之内,承担有限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的,同时,也是允许一人公司中存在隐名股东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也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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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隐名股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时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的,即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和公司未合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隐名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