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
王超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学习及研究工作,现执业于永康市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 民商事方面:成功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工伤纠纷等案件数十件;先后为许多农民工朋友处理了数十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他们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累计达上百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成功代理一些较有影响的案件,曾办理的部分诉讼案件先后在报纸进行过报道,并得到客户广泛赞誉和认同。 刑事方面:成功辩护各类刑事案件,尽职尽责可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超律师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办好每一个案件,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是一位理论与实务兼长的年轻有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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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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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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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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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行保护,也可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惩处力度,打击侵权行为,对侵权者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