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缔约过失责任是
签合同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对方受损应担的
赔偿责任。
2.界定要点:
时间:
在合同从接触商谈到成立前的阶段。
行为:
有违背先
合同义务的行为,像恶意磋商等。
主观:
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结果:
对方有信赖利益损失,如缔约费用等。
因果:
损失和过失行为有直接关联。
符合这些条件,就担责。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就某商品买卖进行磋商。小何为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重要事实。小李基于对小何的信任,为此次缔约做了诸多准备,支出了一定的合理费用。然而,在即将
签订合同之际,小李发现了商品质量问题,放弃与小何签约,同时也丧失了与其他商家缔约的机会。小李认为小何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小何承担赔偿责任,小何则认为自己无需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时间节点上,该
纠纷发生在小何与小李
合同订立阶段,从双方接触商谈到
合同成立之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求。
2、行为要件方面,小何故意隐瞒商品质量瑕疵,属于违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3、主观过错上,小何主观存在故意隐瞒的过错。
4、损害结果来看,小李为缔约支出了合理费用,还丧失与他人缔约机会,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
5、因果关系上,小李的损失与小何的隐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小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