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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受贿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5.06.2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共同故意受贿有以下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财,主观有故意,客观有行动。
国家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非国家人员与国家人员合谋,国家人员用职权谋利,非国家人员协助收钱,像家属配合受贿。
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
单位和国家人员合谋,以单位名义谋利,共同收受贿赂
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关键看有无共同故意和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妻子小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有求于小朱,想让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小丽知晓此事后,与小朱通谋,由小朱在工作中为小胡提供帮助,小丽负责收受小胡送来的财物。同时,小朱所在单位为了单位利益,也与小朱合谋,以单位名义为小胡谋利,单位相关人员和小朱共同收受贿赂。小胡认为这并非共同受贿,只是自己正常答谢。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情形。小丽与小朱通谋,由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小胡谋利,小丽帮助收受财物,他们主观上有共同受贿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受贿行为。
2、还存在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情形。单位和小朱合谋,以单位名义为小胡谋利,小朱与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收受贿赂,同样符合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共同故意受贿,关键看主观有无共同受贿故意和客观有无共同受贿行为,显然本案已构成共同故意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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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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