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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可以追加公司股东吗

时间:2025.06.2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1.强制执行时特定情形下可追加公司股东。
若股东没缴足出资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股东抽逃出资的,同样可追加,在抽逃范围担责。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独立,也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3.追加股东要按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申请并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的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李公司偿还小朱欠款。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朱认为小李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小李则称自己已完成出资义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小朱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小李未足额出资,其申请有法律依据。
2、追加股东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小朱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以确定是否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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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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