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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哪些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时间:2025.06.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一)若遇到虚假宣传,购房者可收集开发商宣传资料、广告等证据,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二)发现开发商隐瞒重要信息,应尽快通过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真实情况,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三)当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要第一时间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开发商,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于虚假承诺,购房者需留存好开发商承诺的相关证据,如书面文件、聊天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或承担赔偿责任
(五)若发现证件造假,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撤销合同并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宣传房屋周边有大型商场和优质学校,绿化面积达30%,还承诺赠送10平方米面积。小朱交付购房款后,却发现周边并无宣传的商场和学校,绿化面积仅15%,且赠送面积无法兑现。此外,小朱还得知该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开发商此前并未告知。小朱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要求解决问题。

案情分析:

1、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其虚假宣传房屋周边配套设施和绿化面积、隐瞒房屋抵押情况以及虚假承诺赠送面积,符合欺诈行为的特征。
2、根据相关法律,小朱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甚至可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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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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