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恶意欠薪时股东是否担责,分情况判断:
若股东足额
出资且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一般无需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债务负责。
若股东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若股东滥用
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欠薪债务,损害
劳动者利益,要与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若股东是
实际控制人且参与恶意欠薪,需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是某公司股东。该公司出现恶意欠薪情况,员工小丽等人向公司
追讨工资。小许足额出资且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认为自己不应担责;而小李曾抽逃出资,且有员工反映小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了恶意欠薪行为。小丽等人要求小许、小李承担
公司欠薪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足额出资且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所以小许通常不用对恶意欠薪担责。
2、小李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小李作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指挥了恶意欠薪行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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