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网络聊天记录本文档是否能用作证据的讨论中,保全此类证据所要遵循的法律要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具体而言,我们需重点关注如下几个关键法律要点:首先,毋庸置疑,对于像QQ、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它们必须具备做为诉讼证据所必备的实际存在性、合法性以及与争议核心相关性的特征。在我国现代司法实践中,比照视听资料类别的证据,电脑系统记录和存储的各类数据也被视为具备同等资格。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遵循"三性原则"(客观真实、相关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庭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遵循"三性原则"(客观真实、相关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庭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遵循"三性原则"(客观真实、相关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庭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遵循"三性原则"(客观真实、相关性和合法性)才可能被法庭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