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定时效期限为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案件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存在质疑时,其可以在法律生效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发起再审请求。而这个再审请求的有效期限自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最终裁决文书之日算起,直至再审申请人向上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为止。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再审请求的有效期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时间,并不适应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等规定的调整和改变。
民事诉讼再审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其他条件。
刑事案件再审的法定时限一般是从再审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六个月。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也适用此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同样受此约束。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再审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需遵循相应时限。
刑事诉讼再审原则上应在决定后三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六个月。抗诉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期限同前。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在收到抗诉后一个月内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期限亦参照执行。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法定时限为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但若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主要证据虚假、支撑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审判人员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形,当事人可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