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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4.11.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形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无不法侵占他人财产之恶意。
例如,他们仅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运用合理且恰当的方式,向违法者提出应当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要求。
其次,被告人所勒索的财产价值并未能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立案标准
最后,被告人所采取的恐吓、要挟等手段并不足以让受害者感到极度害怕,进而被迫改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情事未曾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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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 更多>>
  • 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 更多>>
邹辉律师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邹辉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三级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在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量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案件,也有多起不起诉、撤销案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案件。邹辉律师以精湛的业务水准和良好的辩护效果,让重罪的人免受重罚、罪轻的人得到轻判、无罪的人重获清白,深得客户的认同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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