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邹辉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三级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刑事实务经验,在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大量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案件,也有多起不起诉、撤销案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案件。邹辉律师以精湛的业务水准和良好的辩护效果,让重罪的人免受重罚、罪轻的人得到轻判、无罪的人重获清白,深得客户的认同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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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敲诈勒索公私财务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程度的刑罚标准:首先,该罪行必须涉及到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的认定。其次,在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最后,只有当敲诈勒索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规模,或者还涉及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时,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因此,如果没有满足上述规定任意一条,那么此行为将不能被判定为犯罪。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其具体适用情形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行: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恐吓行动,具体表现为通过运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来警告受害者其即将采取何种行动,并且该行为必须成功地使受害者感到恐惧;其次,受害者必须确实因为这种恐吓而产生了恐惧感;再次,受害者必须是出于对这种恐惧感的反应而自愿交付了财产;最后,犯罪嫌疑人必须成功地获取到了这些财产。

敲诈勒索罪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被判定有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指的是达到特定金额标准或实施了重复敲诈勒索行为的情况。具体而言,包括两种类型的行为:第一种为“数额较大”的情形,即勒索金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下限;第二种则是多次展开敲诈勒索活动,且涉及金额数量总体较大。此外,对于“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或者存在其他足以认定为严重犯罪情节的表现形式,也会被视为敲诈勒索罪行得到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运用恐吓、胁迫以及威逼等手法,强迫受害者交付财产资源的行为便可称之为敲诈勒索。然而,敲诈勒索罪名的成立并非仅限于此种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违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意图是必须具备的。

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满足如下各项要素的情况下,方可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行:首先,行为主体必须实际实施了恐吓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是采用诸如暴力、胁迫等手段向受害方明确告知自身将采取何种行动,这种威胁性举动将使受害者产生恐惧心理;其次,受害者确实因其所受到的恐吓而产生了令人信服的畏惧感;第三,受害者由于内心的恐惧而将手中的财务送与行为主体;最后,行为主体成功地从受害者处获取到了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