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以无感情为由提出离婚可以吗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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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具有提起
离婚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时,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一是与对方
协议离婚,二是向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离婚。
前者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对于所有相关事宜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看法,进而选择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后者则适用于在未经对方同意或者在有关
财产分配及子女
监护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的情况下,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以达到离婚目的。
若其中一方表示反对该离婚请求,那么采取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将成为必然之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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