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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无感情为由提出离婚可以吗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125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具有提起离婚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时,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一是与对方协议离婚,二是向人民法提出诉讼请求离婚。
前者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对于所有相关事宜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看法,进而选择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后者则适用于在未经对方同意或者在有关财产分配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的情况下,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以达到离婚目的。
若其中一方表示反对该离婚请求,那么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将成为必然之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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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律师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陈琳律师目前执业已经十余年,一直秉持着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和责任心,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法律事务,包括提供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代理公司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破产清算业务,包括企业重组上市、并购清算、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庭事务,包括代理离婚、抚养、同居、析产、继承等诉讼案件。 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琳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她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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