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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10.28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289人
律师解析: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如下:
1、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
2、空白内容的拆迁补偿协议;
3、协议的当事人为不适格的征收主体;
4、补偿不明确的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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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如下: 1、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 2、空白内容的拆迁补偿协议; 3、协议的当事人为不适格的征收主体; 4、补偿不明确的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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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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