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
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
继承、购
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
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
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
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
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