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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转让,土地转让合同,厂房转让合同怎么写

    解决房产纠纷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房产纠纷法规,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纠纷,这是目前解决纠纷的最主要的方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熟知买卖房屋时哪些问题该注意,哪些问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查看更多

    #房产纠纷法规 2022-04-11 已帮助3430人
  • 土地转让费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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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林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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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丰县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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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沂水国有土地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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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转让印花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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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转让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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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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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法规 2022-04-11 已帮助4388人
  • 转让土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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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法规 2022-04-11 已帮助3355人
  • 农业土地转让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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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法规 2022-04-11 已帮助47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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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法律咨询
2023-04-12 23:52:05
集体户口可以算是本地户籍,在南京买房子都没有影响。一类是本地户籍的居民,一类是外地户籍。而根据南京现有的户籍政策,单位和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依然视为本地户口,参照南京户籍买房的规定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尚未结婚,还需要由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一)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二)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三)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四)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第二条 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一)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二)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三)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四)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第三条 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一)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二)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三)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问题:南京集体户口买房条件
律图法律咨询
2023-04-12 23:52:05
集体户口可以算是本地户籍,在南京买房子都没有影响。一类是本地户籍的居民,一类是外地户籍。而根据南京现有的户籍政策,单位和人才市场集体户口依然视为本地户口,参照南京户籍买房的规定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尚未结婚,还需要由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一)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二)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三)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四)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第二条 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一)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二)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三)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四) 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第三条 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一)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二)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三)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问题:南京集体户口买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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