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皆遵循相应最长期限,即分别不得超过12个月以及6个月。在这两个期限范围内若确认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或
期限届满之时,应立即撤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向被采取此类措施者及其关联机构传达相关通知。据此推论,若某位人士享受了取保候审权利,而在此期间发现其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无需再被收押。反之,他将会迅速获得解除了取保候审的待遇,并接收到相关的通知文件。同样地,若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期限已至,亦会得到及时的解除,并向相关机构和人员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