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
出资购得房产,子女若在
离婚之时须面临
房产分配事宜,具体的相关法律条款可作如下梳理:
首先,针对
当事人在
结婚登记前提交全部房款并将
房屋登记至单一方名下的情形,若为男方父母全权购
买房屋并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则该房产便将归属于男方个人的
婚前财产,若
家庭成员间对此无额外的规定,那么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女方将无法对该住房提出分割请求。
若男方父母在结婚登记前为子女购置房屋,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此时通常会被认定为构成夫妻共同所有,除非父母特别声明此项赠与仅限于登记方,或者家庭成员间存在其它的特殊协议。
再次,如男方父母在结婚登记前为子女
购房,并在
房产证上同时记录男女双方的姓名,这便是父母对于另一半持有一半
产权的事实
赠予,若未有先前约定和公证书的约束,该房产将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执行
财产分割程序时,男女各享有五分之一的
财产权。
其次,当男女双方父母在结婚登记前均为子女全款购买房屋,并将所有权登记至单一方名下,这个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视为登记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但倘若另一方能够提供父母为其支付房款的相关证明,便有权依据债权关系向对方
追讨部分款项。
最后,假设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包含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此时,房子的所有权将会有不同的归属。
面对此类状况,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将第三方涉及到
案件处理中,而是遵循当事人的申请,实施以下两种操作方案: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对房屋中的部分
财产分配问题不进行审理,而是将其作为独立的
诉讼进行处理;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暂停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告知他们需要另外提起
析产诉讼,然后根据析产诉讼的结果来决定如何对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分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