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被拘留人存在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情形,拘留所应立即对其不予收押。
(二)拘留决定机关在收到拘留所关于不予收押的反馈后,要及时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其他合适的措施。
(三)对于“其他不适宜在拘留所执行拘留的情形”,应综合多方面因素,客观公正地判断,避免不当收押。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