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此条规定的“期限”是三个月。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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