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披露公司债务吗? 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限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限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商定的质量要求托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托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就是法律限定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应承受的瑕疵保证义务。 就有限职责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而言,转让方(原股东)对受让方(新股东)同样负有瑕疵保证义务。有限职责公司股份转让时,尤其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受让方通常需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格。转让方需据实向受让方告知公司的现有资产及欠债情况。如果转让方掩瞒公司债务,则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事实上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 因此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保证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转让合同可否商定都是存在的,属法定义务。
2019-01-04 09:55: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