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没有偿还,法院是否可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山东 - 枣庄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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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纷争解决法务

地区:山东 - 枣庄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不具履行能力或支付能力),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不宜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21-05-28 07:0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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