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是那些解释

广西 - 百色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法务在线聊

地区:广西 - 百色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强制执行中实施审计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调查的费用实行成本预交,按申请执行标的3‰预交。审计结论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或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终结审计调查程序的,审计机构只收取实际支出的审计费用。
审计调查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的,应按有关审计收费规定全额向审计机构交清费用;若部分履行义务的应按履行标的比例向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2020-10-07 10:00:02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百色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北京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