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张XX诉XX有限公司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我方代理人于一审阶段接受张XX委托,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公司亦随后提起诉讼,因两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经一审法院裁定合并审理。
张XX主张:张XX于2016 年入职XX公司,后担任项目经理,双方于2022 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因对公司部分项目奖金发放流程及分配方案存在疑惑,张XX与上级领导反馈情况,沟通不畅后,半年内接连遭遇XX公司异地派遣、口头及书面警告处分等不公对待,公司未对其申诉进行任何调查及回复,基于上述不合理的处分于2023年通知张XX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XX公司主张:XX公司依据员工纪律处分规定给予张XX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一次,并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无需支付张XX赔偿金。公司系统有张XX休假申请及审批记录,不存在未休年假。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与当事人张XX就案情进行充分梳理,在手机电脑等办公设备被公司关闭账号锁定的情况下,组织提交13项共85页直接/间接证据进行提交,以佐证XX公司案涉争议项目未按公司政策分配,损害张XX合法利益,张XX提出异议无果,并因此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因公司的销假要求,张XX非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需求,在公司系统内提交相关休假记录,实际并未休假,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应予支持。
二审阶段根据案件进展补充提交当事人新找到的部分聊天记录,并结合庭审情况于庭后积极提交详尽书面代理词,部分代理意见在判决中得到采用,最终得以维持一审胜诉结果。
案件结果:
一审: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千余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员陶X
二O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蔡X
书记员尹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7/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