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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厂长签名确认的对账单效力是否及于公司?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概况。

被告一某公司为被告二李X、被告三王X,其中被告二李X为法定代表人、吴X为被告一的厂长。2023年2月份,被告二李X以其名义向原告商谈采购化工产品的事宜,洽谈之后,被告二李X口头交代厂长吴X向原告订货,双方通过电话、口头方式对货物的单价和数量进行约定。原告按订单需求送货至被告一处,双方约定在对账日的60天内结清货款。期后,到对账结算日时,原告多次向被告二李X、厂长吴X追讨货款,最后吴X打印电子对账单签名后通过微信回传至原告,确认拖欠原告2023年2月、3月、4月的货款共31242元。但该对账单仅有厂长吴X的签名,既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股东、法定代表人确认债务的债权证据,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一公司有可能否认产这个吴X的行为,因此,这些对账单的效力能否及于公司债务,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二、代理人的意见及工作。

1、拟写一份货款确认书,尝试让被告一公司盖章确认作为对账结算的依据。如果条件允许的,原告与被告二李X沟通让其签名或在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拖欠货款的事实,最终被告二李X通过微信告知让原告继续与厂长吴X对账,最终只有厂长王X签名确认的货款确认书,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可用于加强货款对账的事实依据。

2、收集订货的证据。厂长吴X是通过微信进行下单采购的,则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整理送货单。送货单用来证明原告买方发货、买方收到货物的事实,这是卖方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证据,也是卖方向买方主张货款的主要依据。送货单上应体现收货的主体、货物的类型和数量、金额、买方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4、催收货款的证据。卖方和买方对应付货款进行对账确认的事实。这是决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多少货款的证据,但是具体到本案,对账单仅有厂长的签名,没有公司的盖章。因此我们仔细观察全案证据,通过调取被告一公司的内档资料发现,被告三王X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手机号与厂长吴X的手机号一致,用该手机号查找的微信号与厂长吴X的微信号亦是一致的,被告三王X(被告三王X手机号实际上是厂长吴X在使用)。即厂长吴X(被告三王X)与原告沟通下单、约定货物价格、送货签收、对账,被告三王X实际上代表被告一公司与原告开展业务往来,厂长吴X签名确认的对账单的效力应当及于公司的债务,于是代理人在立案之后需要补充证据。

5、补充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手机号查找微信的情况、货款确认书。综合证明被告二李X、被告三王X共同代表公司实际参与采购化工产品、进行对账的事宜。货款确认书虽未获得公司盖章,但被告二李X的微信指示和厂长吴X的对账行为,均指向了被告一公司及其股东对货款债务的知情与参与。

6、做诉讼保全查封三被告的财产。

三、最终结果。

当事人委托通过立案之后,协调原告、承办法官联系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三被告对原告涉案的货款承担共同责任,而且在调解环节中很重要的一点可以补上一句,如三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那么原告有权就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双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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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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