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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动撤回上诉,助力被上诉人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得以保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甘行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金塔县解放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金塔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XX,酒泉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陈思畅,北京XX律师。

    原审原告王XX诉原审被告金塔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塔县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金塔县政府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7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塔县政府就被上诉人王XX案涉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按法定程序予以征收补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塔县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塔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塔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XX

    审判员吕XX

    审判员朵利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耿XX

    书记员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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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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