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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营销策划代理合同纠纷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1、案件详情

    2019年4月3日,原告信阳市XX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信阳市XX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全程策划服务及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就被告和谐广场项目制定营销推广、全案策划及销售代理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和楼盘销售进度制定销售策略。保证总销售比例在85%以上比例,甲方将扣除乙方20%代理佣金;销售比例低于60%甲方有权拒付所有代理佣金并要求退场,若销售比例达到95%、甲方给予乙方超出保证销售比例部分的双倍代理佣金);代理佣金的结算标准为:1、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按住宅销售总金额0.9%计算代理费,公寓部分按销售总金额0.8%计算代理费,(如公寓按精装修销售,代理费中应扣减精装修单价部分、如甲方引进大客户购买公寓楼,此部分代理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按任务完成情况、实际结算代理费;2、商业裙房及沿街商业按销售总金额的0.4%计算代理费(如由乙方引见甲方谈成只收取0.25%代理费;车位捆绑按1000元/个计算代理费,商业及车位不能算销售任务);3、详细楼层底价表待双方协商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原告提供的《全程策划服务及销售代理合同》显示有效期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内,被告提供的合同截止期为空白。原、被告双方对已售住宅134套总金额135XXXX1916元,公寓5套总金额XXX元均无异议,原告称已售车库134个,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称被告已付代理佣金90万元,提供有转账回执单、佣金发票等证据。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信阳市XX公司与被告信阳市XX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签订《全程策划服务及销售代理合同》,虽被告提供的合同未载明合同期,但原告提供的合同中合同期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故合同期限应为2019年4月3日至2020年10月30日,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销售比例,但2020年初我国发生新冠疫情(新冠疫情已被界定为不可抗力),因为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各行各业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在合同到期后,原告虽未完成约定的85%的销售比例,但根据疫情的不利影响,双方可按照合同履行程度据实结算代理佣金,因被告对住宅、公寓、车位销售均未提出异议,故代理佣金依据合同共计为XXX元,被告已付90万元,下欠470373元应当支付;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其未提供依据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XX公司代理佣金人民币470373元。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56元,由被告信阳市X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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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1/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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