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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获法院支持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8日6时56分许,被告刘X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万盛园小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盛园小区新XX处时,遇王X驾驶济南“xxx”号二轮电动车沿堤口路进入小区行驶至此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X不承担责任。

    王X受伤产生了相关的费用,在治疗终结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办案经过

    接受案件委托后,查询了对方车辆信息以及投保情况,对方车辆不仅投保交强险而且还有100万的商业保险。因此伤者赔偿不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

    根据伤者伤情,经过沟通确认为伤者进行伤残等级以及“三期”的鉴定。经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者达到十级伤残;以及210天的务工时间,105天的护理时间以及70天的营养期限。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1.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有伤者要拨打120救济电话抢救伤者;

    2.发生交通事故一定不要逃逸,因为一旦逃逸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伤者的损失将来均有逃逸一方承担;

    3.伤者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将来用于理赔或者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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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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