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3215号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长沙XX公司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汤XX、范光明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在长沙市望城区X学校从事安保工作。2019年12月25日,申请人骑电动车从望城区茶X学校下班,回望城区家中,途径望城区茶亭镇芙蓉北大道电厂大道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共住院治19天。2020年9月29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申请人2019年12月25日的受伤为工伤。2021年1月14日,申请人的工伤伤残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90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02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27.2元;2、停工留薪期工资46540.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3478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345.5元;4、经济补偿3780元。
经本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让互谅、友好协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计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圆整(¥105000),该款包含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已终结,申请人自愿放弃追究被申请人其他责任的权利,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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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