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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

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

    (2021)晋105刑初899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酒后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65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上诉人**认为原审量刑过重,应判处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在知道是自己划伤别人的车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委托古交市司法局对**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委托调查,该局回函适用社会矫正。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张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司法局行政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原审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司法行政机关也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聚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刑初87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力功

    审判员闵X

    审判员原俊婧

    书记员白晋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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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23 星期二 00: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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