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城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盱江南大道XX(登高福第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162569X2。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斌,男,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XX,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XX公司与被告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城县XX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城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城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仕京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