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回族,2011年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枚乘路办事处许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葛X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枚乘路办事处许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XX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左康红
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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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