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问题开始}民 事 起 诉
{子问题开始}原 告:甲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职务:董事长
{子问题开始}被 告:李四,男,出生日期:1976年11月21日
经常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
身份证件号码:31243567899906
职务:甲有限公司 惠新店经理
联系电话:13712345678
原告(以下称“甲公司”)不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20]第490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原审裁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子问题开始}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或仲裁申请请求一致填写)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千九百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子问题开始}事实与理由:(简单描述即可)
被告李四于2001年9月15日进入甲公司工作,离职前职务为xxx经理。李四在甲公司任经理期间,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子问题开始}
{子问题开始}此致
{子问题开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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