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自诉人) 授权委托书
{子问题开始}刑事被害人(自诉人)
{子问题开始} 授权委托书{子问题开始}
委托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之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或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诉讼代理人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方式: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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