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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书20

用工单位编号:

深 圳 市 劳 动 局 编 制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姓名:黄锐

经济类型: 性别:男

地址: 年龄:1983年10月

电话: 工龄:0年

法人代表: 户口所在地:湖南岳阳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电话:139758673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工作(生产)需要 , 聘用乙方在 管理、技术 岗位从事 管理、技术 工作( 工种 ) 。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5 年 , 合同期从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囗无试用期 。

■试用期为 3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3 种工时制度。

囗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囗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1500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2200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3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的 ;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

3 、乙方死亡 ;

( 七 ) 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八 )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 , 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 , 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 九 )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 一 ) 甲方的法律责任

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 , 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 , 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 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 同时 , 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 1% 补偿员工。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 一 ) 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由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a 、由甲方提出 , 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

b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1 、 2 、 3 、 4 项和第 ( 五 )款第 2 、 3 、 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2 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三 3 、 4 项解除劳动合同 ,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 , 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 二 ) 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 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 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

1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

2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三 ) 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

1、在此期间内,如乙方违约脱离公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工资)元/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在此期间内,甲方发现乙方在工作时间内兼职从事与本企业无关的其他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叁万元的违约金。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小组 ) 申请调解 ;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 双方必须履行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

1、在此期间内,乙方的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交由甲方人事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2、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规定的最低基数。

3、聘用期间,乙方须向甲方提供2200元的职业道德保证金,合同期满乙方若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甲方等额返还乙方。(职业道德保证金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分六个月等额扣取)。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 , 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 一 )

( 二 )

( 三 )

说明 :

1、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 或深圳户籍的员工 , 男职工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 , 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 ,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 , 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 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 , 试用期可以延长 , 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续订劳动合同 , 工作岗位未变更的 , 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 ,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 , 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 ,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违约责任分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种形式。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若约定违约金 , 不能只约定一方承担违约金 , 应体现公平原则 , 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一定要明确具体且切实可行。

6、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 , 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 ;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发 ; 不满半年的 , 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3项、第九条第 ( 一 ) 款第 4项a 解除劳动合同 , 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 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 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期满不起诉的 ,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否则无效。

9、未经书面授权 , 代签劳动合同一律无效。过错方将依《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 2006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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