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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对此我国还专门出台了该罪的司法解释。大家对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了解多少呢?下面律图小编介绍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内容,给大家参考。

2023.09.11 9469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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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如大家所知,认定行为人是否犯有该罪,一定要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具体指什么内容?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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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是很多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了解还停留在字面意思上,那么职务侵占罪属哪种类犯罪呢?

职务侵占罪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规定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所以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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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则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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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已提升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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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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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报案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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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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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相关咨询

工伤辞职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辞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规定是多久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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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个人债务包括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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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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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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