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封云凯律师 回复:抑郁症的司法鉴定标准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抑郁症的统一司法鉴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参考《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标准(第3版)》(CCMD - 3)、《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 - 10)等相关标准来进行抑郁症的诊断。 《精神障碍诊断与分类标准(第3版)》(CCMD - 3) 症状标准 典型症状 :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兴趣丧失、无愉快感;精力减退或疲乏感;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 《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 - 10) 核心症状 :抑郁发作须有以下3条核心症状中的至少2条,即心境低落、兴趣和愉快感丧失、导致劳累感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 附加症状 :还需具备至少2条附加症状,如注意力降低、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自罪观念和无价值感、认为前途暗淡悲观、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睡眠障碍、食欲下降等。同样要满足一定的病程和严重程度要求,且排除其他精神障碍及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等。 司法实践中认定抑郁症程度的方法 临床访谈 个人史询问 :司法鉴定人员会与被鉴定人进行深入交谈,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教育背景、工作情况、人际关系等,以发现可能导致抑郁症的生活事件和心理社会因素。例如,近期是否经历了重大的丧失,如亲人离世、失恋、失业等。 症状表现询问 :详细询问被鉴定人抑郁症的具体症状,包括症状的起始时间、发展过程、严重程度、发作频率等。如询问睡眠障碍的具体情况,是入睡困难、多梦易醒还是早醒;情绪低落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是否有自杀观念或行为等。 心理测评 症状自评量表 :常用的有症状自评量表(SCL - 90),该量表涵盖了广泛的精神症状,如抑郁、焦虑、强迫等,可以帮助鉴定人员快速了解被鉴定人的整体精神状态和症状严重程度。 抑郁自评量表 :如贝克抑郁自评量表(BDI)、抑郁自评量表(SDS)等,这些量表专门用于评估抑郁症状的严重程度,通过被鉴定人对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得出相应的分数,根据分数判断抑郁的程度,一般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医学检查 身体检查 :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排除可能导致类似抑郁症状的躯体疾病,如甲状腺功能减退、脑器质性病变等。因为某些躯体疾病也可能出现情绪低落、乏力等类似抑郁症的表现。 实验室检查 :可能会进行血液、尿液等实验室检查,检测相关的生理指标,如甲状腺激素水平、血糖、血常规等,以辅助诊断和排除其他疾病。 观察与旁证 行为观察 :在鉴定过程中,观察被鉴定人的行为表现,包括言语、表情、动作、社交互动等。例如,观察其是否眼神呆滞、表情淡漠、行动迟缓,与他人交流时是否反应迟钝等。 旁证收集 :向被鉴定人的家属、朋友、同事等了解其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和变化,获取更多关于其情绪、行为、社会功能等方面的信息。家属可能会提供被鉴定人近期在家中的情绪波动、睡眠和饮食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