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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三十日起算时间从哪天开始

魏** 新疆-博尔塔拉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07 04:47:37 315人阅读

刑拘三十日起算时间从哪天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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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三十日的起算,是从被拘留人被实际关押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限制人身自由那一刻开始。
2.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内。比如某人1月1日被拘留送押看守所,1月1日不算,从1月2日起算三十日。
3.司法实践里,执行机关会严格算拘留期限,保障被拘留人权益。期满前,公安机关会依案情决定是否提请批捕。

2025-10-07 09: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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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拘留三十日起算时间从被拘留人实际被关押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始,开始的当日不算在三十日拘留期限内。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对于刑事拘留,是从限制人身自由即被实际关押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时起算。如某人被刑事拘留送押至看守所,送押当日不算在三十日拘留期限内,从次日开始往后推三十日。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会严格按此规定计算拘留期限,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在三十日期满前,公安机关会依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等。若对刑事拘留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详细的法律解答。

2025-10-07 07:5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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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三十日起算时间从限制人身自由那一刻,即被实际关押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始,期间开始的日不算在期限内。
1.举例说明,若被拘留人在某一日被刑事拘留并送押至看守所,该日不算在三十日拘留期限内,从次日起往后推三十日。
2.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会严格依规计算拘留期限,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
3.在三十日期满前,公安机关会依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后续操作。

建议执行机关持续严格执行时间计算规定,确保执法公正;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可了解相关规定,监督自身权益保障情况。

2025-10-07 07:3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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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拘留三十日的起算时间并非从拘留宣布之时,而是从被拘留人实际被关押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始计算。
(2)依据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所以刑事拘留起算时当天不算入三十日的拘留期限。
(3)执行机关会严格按照此规定计算拘留期限,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在三十日期满前,公安机关会依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后续措施。

提醒:
被拘留人及家属要了解拘留期限起算规则,若对拘留期限计算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0-07 05:4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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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起算点:被拘留人被实际关押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时间为起算点,开始的当日不算在三十日拘留期限内。如1月1日被送押,从1月2日开始算拘留期限。

(二)保障权益:执行机关需严格按规定计算拘留期限,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

(三)后续处理:三十日期满前,公安机关会依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025-10-07 05:19:58 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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