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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

左** 山东-济南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7.17 04:39:02 356人阅读

三年前的加班费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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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三年前的加班费理论上可以主张,但有一定难度,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若三年期间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又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劳动者可能因超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然而,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同事证言等,并且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拒不提供,劳动者的主张仍可能得到支持。此外,由于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的,需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遇到关于加班费主张的问题,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7-17 09: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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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加班费理论上可主张但有难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起算。若无时效中止、中断,三年未主张可能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但劳动者若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同事证言等,且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不提供,主张加班费仍可能获支持。同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

建议劳动者收集保存好相关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避免错过时效。

2025-07-17 08:4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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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若三年间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加班费,又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很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2)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像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同事证言等,并且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拒不提供,劳动者的主张仍有获得支持的可能。
(3)由于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需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主张。

提醒:
劳动者主张三年前加班费需留意仲裁时效问题。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17 07:4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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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三年期间未主张加班费且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可尝试收集能证明有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比如曾向用人单位口头或书面提出过支付加班费的要求记录。
(二)积极收集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同事证言等。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拒不提供,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反映此情况。
(三)若劳动关系仍存续,因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可随时主张。若劳动关系已终止,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5-07-17 06:4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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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上可主张三年前加班费,但有难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起算。若三年间未合法主张,又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况,可能因超时效败诉。

2.若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像考勤记录等,且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却不提供,劳动者主张或获支持。

3.劳动关系存续时,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终止的,应在终止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劳动报酬。

2025-07-17 05:41:07 回复

工厂强制性加班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以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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