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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形有哪些

杨* 重庆-开州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7.15 18:03:02 374人阅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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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超越代理权限有多种常见情形。增加代理事项,即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原本授权范围基础上,擅自增添其他事务进行代理,像只被授权房屋买卖过户,却还签订装修合同。
(2)扩大代理权限范围,例如被代理人规定了交易价格底线,而代理人却以低于该底线的价格进行交易。
(3)延长代理期限,当被代理人明确了代理期限,代理人在期限外仍以其名义行事,同样属于超越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越代理权限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提醒:
代理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事,被代理人若发现代理人超越权限,要及时决定是否追认。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5 21: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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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被代理人,要明确且清晰地向代理人说明代理的事项、权限范围和期限,并形成书面文件,可要求代理人定期汇报代理情况,以便及时发现超越权限行为。
(二)对于代理人,应严格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事,若对授权内容有疑问,及时与被代理人沟通确认,切勿擅自增加、扩大或延长代理权限。
(三)对于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要仔细核实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期限,查看相关授权文件,避免因代理人超越权限而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025-07-15 21:4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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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代理权限是指代理人做事时,超出了被代理人给的授权范围。
2.常见情况有三种:增加代理事项,比如只让办房屋过户,却擅自签装修合同;扩大权限范围,如规定不低于50万卖房,却45万卖了;延长代理期限,代理到期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
3.超越权限的行为,没得到被代理人认可,对其无效,由代理人担责。

2025-07-15 21:0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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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超越代理权限包括增加代理事项、扩大代理权限范围、延长代理期限三种常见情形,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代理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超越代理权限的三种常见情形,如增加代理事项,在仅授权房屋买卖过户时却签订装修合同;扩大权限范围,以低于授权价格出售房产;延长代理期限,在规定期限外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等,均违背了代理授权的本意。若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些超越权限的行为,那么相应法律后果就由实施超越权限行为的代理人承担。在生活中,代理关系广泛存在,遇到复杂的代理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15 20:5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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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代理权限是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超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行为,常见情形包括增加代理事项、扩大代理权限范围和延长代理期限。若该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责。
2.为避免超越代理权限带来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应明确具体的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代理期限,并形成书面文件。
-代理人需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事,遇到不确定情况及时与被代理人沟通。
-被代理人要对代理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025-07-15 19:23: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代理权签的合同有效吗没有代理权的人签的合同,被代理人不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对方无代理权或者恶意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署的合同属于什么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代理权签的合同有效吗没有代理权的人签的合同,被代理人不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对方无代理权或者恶意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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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7 16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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