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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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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生计盗窃怎么处理

周* 四川-遂宁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07.15 01:05:43 488人阅读

迫于生计盗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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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迫于生计盗窃在法律上仍认定为盗窃行为。依据相关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未达盗窃罪追诉标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罚款;达到追诉标准的,依《刑法》构成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虽然迫于生计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考量,但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全案情况量刑。
3.建议面临生计困难的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向政府申请救助、社会慈善组织求助、寻找正规工作等。若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认识错误,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2025-07-15 06: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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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迫于生计盗窃,在法律定义上依然属于盗窃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盗窃公私财物,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能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能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当盗窃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追诉标准,依据《刑法》构成盗窃罪,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虽然迫于生计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被酌情从轻考量,但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盗窃手段、数额、次数、退赃退赔等全案情况量刑。

提醒:
即便生活困难,也不能采取盗窃等违法手段解决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应对困境。若涉及盗窃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5 04:4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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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实施了盗窃行为,应及时主动停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以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退还所盗窃的财物,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三)若确实因生计所迫,可收集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如贫困证明、失业证明等,在司法程序中向法官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25-07-15 04:3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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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迫于生计盗窃也算盗窃。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偷公私财物,处5到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10到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若盗窃数额达追诉标准,依《刑法》构成盗窃罪,一般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还会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3.迫于生计会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量,但不能免责,遇困难要合法解决。

2025-07-15 03:5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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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迫于生计盗窃仍属盗窃行为,可能受治安处罚,数额达标构成盗窃罪,但该情节量刑时会酌情从轻考量,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公私财物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盗窃数额达到当地盗窃罪追诉标准,依据《刑法》构成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迫于生计盗窃这一情节,法官量刑时会酌情从轻考量,不过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会综合全案情况,如盗窃手段、数额、次数、退赃退赔情况等。生活中遇到困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您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15 02:10:26 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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