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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不包括哪些人

张* 青海-西宁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4.23 20:10:54 423人阅读

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不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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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撤销权行使对象一般不包含未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行为的人。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权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主要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等情况。正常交易里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三人,以及和债务人行为无关的其他民事主体,不在撤销权行使范围内。例如债务人正常购买生活必需品交易中的卖方,其交易并未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对象。因为撤销权旨在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未参与这类有害债权行为的人不应被纳入撤销权针对范围。若你在债权债务方面对撤销权的行使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4-23 22: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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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对象一般不涵盖未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行为的人。这是因为撤销权设立初衷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主要针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等损害债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正常交易中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三人以及与债务人行为无关的其他民事主体,不在撤销权行使范围内。像债务人正常购买生活必需品交易中的卖方,其交易未影响债权实现,不属于撤销权行使对象。

为保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债权人应准确识别债务人的有害行为,明确哪些行为和主体在撤销权范围内。同时,法律实践中需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撤销权不被滥用,保障交易秩序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5-04-23 22:2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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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指向性,主要针对的是实施了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行为的债务人。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等行为,这些行为会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2)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并非所有与债务人有交易往来的人都是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正常交易中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三人,以及与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无关的其他民事主体,不在撤销权行使范围内。像债务人正常购买生活必需品交易中的卖方,由于其交易未对债权人债权实现产生影响,所以不属于撤销权行使对象。

提醒:
债权人在考虑行使撤销权时,要准确判断债务人行为是否真正影响到债权实现,避免错误行使。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4-23 21:3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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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撤销权行使对象时,要明确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若未实施此类行为则不应成为撤销权行使对象。
(二)对于交易中的第三人,若其交易行为正常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被列为撤销权行使对象。
(三)与债务人行为无关的其他民事主体,也不在撤销权行使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04-23 21:3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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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一般不会针对未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人。在债权债务里,它主要针对债务人特定行为,像无偿转财产、低价转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等,以此保障债权人权益。

2.正常交易中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三人,以及和债务人行为无关的主体,不在撤销权范围内。例如债务人正常买生活用品的卖方,就不是撤销权对象。

3.没参与债务人有害债权行为的人,不属撤销权针对对象。

2025-04-23 21:12: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提讼的方式行使。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提讼的方式行使。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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