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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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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彩礼退还的情形包括哪些

郭** 北京-西城区 彩礼咨询 2025.04.22 07:17:51 308人阅读

可以要求彩礼退还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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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况可要求退还彩礼:
一是双方没办结婚登记,给彩礼目的没达成,给付方有权要回。
二是办了结婚登记却没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方可要求退还。
三是婚前给彩礼让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能请求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指靠个人和离婚分得财产,维持不了当地基本生活。后两种要以离婚为条件,法院会综合判定能否退还及数额。

2025-04-22 13: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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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可要求彩礼退还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二是办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且离婚;三是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离婚。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具体退还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一种情形下,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所期望的婚姻关系未成立,给付方要求返还合理。后两种情形中,若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人有权请求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有明确界定,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不过在实际处理中,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是否退还以及退还数额。如果您在彩礼退还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22 13:0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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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要求彩礼退还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后两种以离婚为条件。
2.对于第一种情况,因给付彩礼目的未达成,给付方理应能请求返还。后两种情况,考虑到婚姻实际状况及给付方经济压力,给予其在离婚时主张退还的权利。
3.解决措施和建议:若面临彩礼退还纠纷,双方应先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准备诉讼时,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凭证、生活困难证明等。法院判定时会综合多种因素,当事人应如实向法院陈述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22 11:3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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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给付彩礼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此,给付方是有权利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比如两人谈婚论嫁时男方给了彩礼,之后却没登记结婚,男方就可要求退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后续选择离婚,给付方能够主张退还彩礼。这意味着即便领了证,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彩礼退还诉求是有法律支持的。

(3)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人同样可请求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不过要注意,后两种情形都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且法院判定能否退还及退还数额时会综合多因素考量。

提醒:
彩礼退还情况复杂,不同案情结果不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4-22 10: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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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可直接与对方沟通协商退还彩礼,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给付彩礼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准备离婚时,给付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同时提出退还彩礼的诉求,同样要准备好相关证据。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人请求返还彩礼,要证明自身生活困难,比如提供收入证明、生活支出明细等材料,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5-04-22 08:54:1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婚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您好,关于不允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不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二、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彩礼返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返还彩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2、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3、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6、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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