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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兑现,应该怎么写法律流程?

pub****818 福建-厦门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3.24 14:18:45 494人阅读

您好,请问未按合同兑现,应该怎么写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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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按合同兑现,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准备证据材料起诉。要明确诉求,写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等待开庭审理。

2025-04-03 08:1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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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025-03-24 19:3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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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可以帮你,具体情况如何。

2025-03-24 14:52:41 回复
地区:福建-厦门 咨询解答:507条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可以沟通一下

2025-03-24 14:19:3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依此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补充申报。问题是,未按期申报的债权是否任何时候都可以补充申报?或者说,一旦过了某一个时间点,未按期申报的债权还能否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实际上并未规定补充申报的期间限制,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补充申报的期间限制: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由此可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补充申报的将不予受理,相关债权将转为自然之债。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再申报的债权将无财产可供清偿;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终结后均履行完职责宣告解散,再行组织起来,实则耗费巨大,而完全为补充申报债权人的利益,从利益衡量的视角观之,缺乏正当性。而在破产重整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同样应当有期间限制。其原因在于:第一,出于稳定法律关系的考虑。规定申报期间的意义在于尽快使法律关系确定下来,若允许任何时候都可以补充申报债权,势必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破坏各方当事人的预期;第二,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再度启动,将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等重新组织运作起来,将是一笔巨大的费用开支,而其目的若只是为了维护个别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人的利益未免是一种资源浪费,不符合破产法之“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或许正是基于此等理由,也就是说,未按期申报债权在破产重整完成后,其请求权归于消灭,不得再依之前的法律关系来主张。笔者认为,此种立场值得借鉴。未来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应当将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补充申报的期间规定为破产重整程序执行完毕之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违章停车如何处罚1、现场违章停车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二、违章停车罚款多少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三、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我们很少有人怀疑收费的合理合法性。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故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用缴纳停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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