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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方法,遵循以下三个优先级的规则进行确定:
首先,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提前约定的,以不低于该合同所约定的员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基本工资作为基础;
其次,若集体公约(即工资集体协议)中所确立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则以此为准;
最后,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均未能涉及到,企业可以与员工代表共同商议并签署工资集体协议来制定相应数额。在所有以上原则都不能满足情况下,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普通员工所在岗位(职位)全月正常出勤时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作为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以上原则推算出来的假期工资的金额必须满足且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设定的最低薪资标准。
此外,有关工作日加班和夜间加班的日工资计算方法也已明确:统一将计算基数除以后半个自然月的计薪天数21.75天即可得出日工资;而每小时的工资则可以根据所得日工资再除以8小时来计算得出。
2024-07-27 16: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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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班薪酬计算的基本依据,根据严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设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
第一个基础是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会依据该项劳务合同所明确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水平来进行确定。接下来是关于集体合同(即工资集体协议),如果其中确认的标准超越了原有的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标准,那么将会依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来制定。若这两者皆未曾有过任何约定,则将会由雇主方与员工代表之间进行相互磋商,进而确定出最终的工资水平协议,并签订相关的文件确认。
再者就是最为特殊的一种情况,也就是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作为参考依据的时候,那么我们就需要依据员工本人所在的工作岗位(职务)在正常出勤期间的月平均工资的70%来予以估算假期工资的基本额度,遵守这条原则计算得出的假期薪酬数额都必须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此外,加班及加点天数的工作日工资计算方式为:先以所确定的基本工资和计薪总天数21.75天才得出整体的工资;接着将这个工资除以每月的标准工时8小时,从而得到每个小时应得的报酬。
2024-07-27 16:2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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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关于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用计算基础,我们制定了以下三项规定:
首先,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加班费用的计算基础应当以不低于该工种或职务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准。
其次是如果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则采用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所确定的薪资水平作为计算依据。
如若双方在这两个方面都没有达成共识,用人单位和员工代表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薪资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写入工资集体协议中。
第三,如果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并未有任何的提前约定,那么在休假期间,加班费用的计算基础应为该员工所在岗位(职务)日常工作月份的70%,而此百分比也不能低于本地区的最低薪资标准。
此外,在计算中还需要考虑到工作日和工作小时累加的情况,即每月总计薪日为21.75天;每工作小时应当将工资总额除以8小时。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024-07-27 15:54:09 回复